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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吸机突然停电致老人身亡

  突然停电,老人呼吸机“罢工”

  年过七旬的张大爷,2010年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,出院后身体瘫痪,需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。张大爷的3个儿子给老人买了一台呼吸机,因忙于工作,无暇照顾老人,将老人送到某敬老院,又在某家政公司找了一名护工专门照顾老人的生活。张大爷自2011年3 月住进敬老院,敬老院负责提供房间、水电及一日三餐的供应,张大爷的日常护理由家政公司派的护工负责。

  张大爷自从入住敬老院后,健康状态一直正常,但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20分,敬老院的王院长正和一名老人聊天,突然有人说停电了,王院长下楼告诉护理张大爷的护工,让护工去看看张大爷,接着就去找电工师傅看电路是否有损坏,电工师傅检查了电路,发现一切正常,王院长到门口一看,原来是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敬老院门口检修电路,王院长过去问检修的工作人员,为什么检修电路不通知敬老院,工作人员说已张贴了停电通知。

  老人身亡,家人索赔20万

  护工到张大爷的房间后,发现因停电呼吸机停止工作,老人已有呼吸衰竭的症状,护工赶紧给老人的大儿子张军打电话,张军说马上就到,让护工先进行按压急救。十几分钟后,张军到了敬老院,看到躺在床上的父亲,旁边心电监护仪上的心电图已变成了一条直线,张军继续对父亲进行按压抢救,但最终张大爷没能起死回生,因这起停电事故身亡了。

  今年3月,张家三兄弟将老人的护工、护工所在家政公司、敬老院、供电公司一同诉至法院,认为对于父亲的死亡,护工未及时发现停电及正确处理停电后带来的问题,因而对父亲的死负有责任,鉴于护工与家政公司存在用工关系,护工的赔偿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承担。被告敬老院应当保证水电供应,但其在明知父亲居住的房间不能断电的情况下,发生停电,停电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,导致呼吸机停止工作,对于父亲的死亡,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供电公司应当保证持续供电,但因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导致张大爷居住的房间断电,呼吸机停止工作,供电公司也应当承担父亲死亡的赔偿责任。请求判令四被告共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余万元。

  三被告均不愿承担责任

  在庭审时,护工因故没有到庭。其他3名被告的代理人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被告某家政公司辩称:他们与护工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,家政公司只是给护工介绍服务工作的机会,双方是一种中介服务关系。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被告某敬老院辩称,他们没有过错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张大爷在其敬老院居住期间自带护工,护工全权负责张大爷的护理工作,敬老院与张大爷之间只是房屋租赁关系,敬老院负责水电供应及护工的一日三餐,因此,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对于停电的事实,敬老院已及时通知了护工,护工也通知了张大爷的家属。张大爷的家属到达敬老院的时候,张大爷并没有死亡,其家属并未及时拨打120抢救,而是自行抢救。原告的家属对张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,敬老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,供电公司只是对电力设施临时检修,且已依照规定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用电用户,张贴通知的时间是2011年7月10日早上11:30分左右,但该通知不知被谁撕掉了。因此,原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供电公司没有过错。

  被告赔偿12万余元

  法院认为,护工护理张大爷,在因断电导致呼吸机停止工作后,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,护工对张大爷的死亡有过错。张大爷的相关费用均由家政公司收取,护工负责张大爷的护理工作,法院认定护工护理张大爷系代表家政公司从事的职务行为,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张大爷租住在某敬老院,敬老院应当保证水、电的正常供应,但在张大爷租住期间,因断电导致张大爷使用的呼吸机停止工作,最终死亡,敬老院在发现停电事实后,未能及时采取措施,且未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应对供电公司的供电中断,其对张大爷的死亡有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某供电公司在电力设施检修前虽然张贴停电通知,但是该通知未能有效通知用电用户,导致张大爷使用的呼吸机断电,张大爷最终死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的相关规定,法院认定某供电公司对张大爷的死亡有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经依法审理,综合考虑被告各自过错程度及过错与张大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家政公司、敬老院、供电公司各赔偿老人家属4万余元、6万余元和2万余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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